医院车辆和司机管理制度「司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医院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车辆系指医院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 本医院的车辆由医院办公室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保行车安全。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无需随身携带的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医院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交医院办公室调派。无“派车单”者,禁止出车。医院办公室应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安排车辆。
第七条 车辆进出应将“派车单”交保安签注时间,并须接受保安查点车上装载物品。
第八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保安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九条 各部门派车运货、洽谈公务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车辆为运送医院物品及公务专用车辆。
2.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3.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4.车辆抵达对方单位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物品清单”交对方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院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及时填写“汽车行驶记录表”,“汽油使用记录表”和“汽车维修记录表”呈医院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行车记录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二条 节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三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0.3升/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第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四条 120救护车主要用于120急症救护使用,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医院办公室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外出医疗急救用车,由医院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后调配,安排出车后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救护车内的急救设备和物品必须保持完善,不得随意挪用。救护车司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适应抢救需要,不得无故脱岗,保证随叫随到。
第十六条 医院所有职工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院长批准后,院办公室给予安排。
第十七条 医院车辆一般情况不予外借,上级部门或相关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借用车辆的,必须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借用,同时应派专职司机跟随,不得由借用单位自派司机。
第十八条 医院所有车辆在节假日或每日下班收车时,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车辆钥匙及行驶证件统一由医院办公室保管。非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或保管车辆钥匙或行驶证件,(值班车辆钥匙由值班司机保管)。
第十九条 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
1.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医院办公室报告,确需维修的由医院办公室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办理。
2.实行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超出部分由司机负责。车辆用油由办公室出具加油单到定点加油站加油。用车加油做详细登记。外出在外加油由医院办公室签字后,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入库报销。
3、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方能进行,重大检修项目须经院长审批同意。路途中遇特殊情况需就近修理的,事后要及时按照上述程序补办手续。
4.车辆维修必须在医院定点修理厂维修,维修车辆时,车辆负责人书面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并注明维修部件、费用及时间等后,方可保养或维修。
5.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5000 元/次以下,由分管领导核准,车辆检修或维修费用在 5000--10000元/次的,由院长核准。
医院司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医院司机的管理,本制度为涉及事项按照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2条 所有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第3条 敬业、驾驶作风端正,遵循职业道德。所有司机必须遵守本医院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4条 严格遵守医院用车规定,拒绝乘车员工公干期间办私事的要求。
第5条 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司机必须在医院工位等候工作,若临时有事离开须向相关领导说明去向和时间。
第6条 司机请假,必须经相关人员批准,专车司机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请假。
第7条 所有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考勤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司机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8条 如遇晚间驾车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开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9条 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司机均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者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
第10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11条 司机应经常检查所开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12条 离开车辆时,司机应注意以下两项。
(1) 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车窗,锁好车门。
(2) 车内放有物品文件,司机离开时,应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14条 出发前,司机应做好出车准备,收车后做好相关的工作。
(1) 出发前,应确定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行车路线。
(2) 随车运送物品时,司机应主动帮助公事人员。
第15条 所开车辆经行政部批准后,才能进行车辆大修,修理完毕后,应做好各方面确认工作。
第16条 车辆用油(除特殊情况)由行政主任确认后,进行购买,油卡由司机保管、用油情况要每周与行政主任汇报核对。
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17条:司机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 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 注意头发、手部的清洁
(3) 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 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的姿势
第18条: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 司机应热情接待,小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2) 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医院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并主动为乘车人开关车门。
(3) 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4) 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等候时不得有任何不耐烦的表示,应选择好停车位将车停好等候,等候时不要远离车辆,不得在车上睡觉,不得翻看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用喇叭催人。
(5) 乘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应予以帮助。
第19条:载客时,车内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第20条:司机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乘车人讲话的内容,违者予以批评教育,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21条:司机不得在车内脱鞋。
第22条:接送医院客人时,应主动打招呼并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将客人让进门内,关车门是注意客人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
第23条:行车过程中应及时使用冷热风。听收音机或者音乐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乘车人的思考和休息。
第24条:在接送贵宾中,司机对待宾客要彬彬有礼、不卑不亢,态度自然大方。如对方打招呼,可按一般礼貌同其握手、交谈。
第25条:医院专车司机须保证车内随时有饮用热水供医院客人和领导饮用。
第四章 车辆保护规范
第26条:司机应爱惜医院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27条:司机每天应保证车辆的清洁,做到晴天停车无灰尘,雨雪停车后无泥点。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要保持清洁,轮胎外侧和防护罩要经常清洗,做到无积尘。
第28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29条:出车前,应搞好车卫生,车外要抹洗干净,车内要勤打扫,保持车内的整洁美观。
第30条:出车前,要坚持“三检四勤”制,做到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可靠,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第31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刹车油、助力油是否足够,检查轮胎气压和轮胎紧固情况,检查喇叭、灯光是否良好。
第32条:出车前严禁酗酒,行驶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吸烟、谈笑、接打电话等有其他有碍驾驶的动作。
第33条:行车过程中,密切的注意道路上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动态,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遇到对方车辆违章行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事故。
第五章 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34条:违反交通规则,因司机故意或者是其本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其赔偿金额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35条:除认定司机是故意或者是其本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处理办法如下。
(1) 违章停车、证件不全、超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等罚款,由当事人负担全额罚金。
(2)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害时,如属医院车辆损害保险范围,当事人可免除责任。但在保险范围之外,当事人应负责损失实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2。
(3) 医院车辆违章的罚金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36条:酒后驾驶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用外,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37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事故现场,司机应做到。
(1) 迅速与医院联系,接受医院的相关指示。
(2) 如发生人身伤害,应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3) 应记录下对方车辆的行驶证号、车牌号和发动机号,做好事故报告单
(4) 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有效信息
(5) 尽量取得对方名片,以便事后联系事宜
(6) 牢记对方车辆损坏的部位和程度,条件许可时,可用手机、相机进行拍照
(7) 记录现场目击者的姓名、电话和住址等等资料
(8) 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得随意回答交警的询问
(9) 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责任外,不得将责任揽于一身
第六章: 报销制度
第38条 报销单各费用应粘贴整齐并向医院行政主任详细说明行车费用经行行政主任审核确认后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39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4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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