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驾校处罚「考驾照可以转驾校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报考机动车驾驶员需求大量增加,驾培市场出现了“驾培黑车”、无证经营、异地培训、违规擅自挂靠教练车等违法驾培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区正常的驾培市场秩序,侵害广大学员合法权益,而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区交通局始终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主动作为,结合我区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分别对潮阳高铁站周边私家车非法营运和站前循环道交通秩序和“泥头车”超限超载洒漏污染公路等乱象进行严厉整治后,近期又将违法驾培乱象作为扫黑除恶的工作重点,组织对全区驾培市场开展地毯式清查,全面摸清“黑驾校”的情况后,整合执法力量,重拳整治违法驾培行为。
8月21日晚,根据群众举报,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位于贵屿镇湄州村的一驾培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驾培点未取得机动车驾培许可擅自从事驾培业务,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3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扣押该培训点异地驾培车辆2台。
7月23日,执法人员在潮阳区谷饶镇沟南村华达汽车培训场检查时,发现张某标正使用异地注册的号牌(粤V4563学)小型轿车对学员进行教学活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对该培训场“异地培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月份以来,区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共查处黑培训点(黑驾校)违法行为18起,查扣黑教练车19辆,罚款10.9万元,有效地规范我区的驾培市场秩序。
下一步,区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大整治查处力度,重点对“未经许可从事驾培活动行为”(即“黑驾校”)、“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维护广大群众的权益。
潮阳区交通局提醒广大市民
学汽车驾驶一定要到正规驾校,并要多留个心眼,不要为图一时方便或为了便宜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驾培市场管理关系到广大学员的切实利益,一旦发现“黑驾校”或驾校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交通运输部门投诉举报。
电话举报:0754-88728414、88712351(工作时间受理)
邮箱举报:[email protected]
信件举报:
潮阳区交通运输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潮阳区棉城东山大道北450号
邮编:515100
交通普法扫黑除恶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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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或者不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在申报备案的教练场地或者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到注册地以外开展培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法治潮阳